交通肇事逃逸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
绍兴刑事律师
2025-04-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严重的情节加重情形,会增加刑罚的处罚力度。处理程序上,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应的证据收集措施。当事人如果主动投案,可以从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通常会由公安、检察院、法院一并处理,形成完整的法律程序。涉及到的具体步骤包括受害者或见证人的报警,交警部门的事故调查,相关责任人的审讯以及最终的判决。这些环节都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够公正地得到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有关交通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撞击他人民事性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外的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景,对当时在车上人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从而发生他人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勘验、检查的情况,结合有关资料,应当在收到事故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事故的认定工作,并作出是否需要复议的决定。当事人或者被侵害人对交通事故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认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请求复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条:对交通事故的损失,有关民事责任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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